證監會就推銷基金提供額外回報等問題發通函
2023.10.25 Wednesday AM11:05
證監會就推銷基金提供額外回報等問題發通函。通函概述證監會最近就持牌法團銷售和推廣證監會認可基金的手法所觀察到的情況。分銷該等基金的中介人(分銷商)一直在提供額外回報或其他獎勵,導致客戶可能無法專注於妥善考慮有關基金的風險和特點。通函亦重點說明分銷商須遵守的法律及監管規定。
證監會指,在某些個案中,分銷商通常透過網上平台在推廣證監會認可基金時,提供或施加基金銷售文件所載的產品特點以外的額外或獨有的特點或限制,例如「保證回報」或「禁售期」。
在其他個案中,分銷商要求客戶提供授權或常設指示,以在特定情況下投資一隻或多隻證監會認可基金,例如使用客戶證券交易帳戶內的閒置資金以賺取額外回報,儘管沒有附帶任何保證或特定回報率。
另外,分銷商通常透過進取和高調的市場推廣計劃,向公眾推廣這些證監會認可基金及服務。
證監會希望提醒從事推廣活動的中介人,如果給予投資者的回報乃參考任何證券(包括基金)的價值變化來釐訂,該等保證回報安排便可能構成該條例下的「結構性產品」。
除非獲證監會認可或豁免,在該條例第103條下,任何人如發出屬或載有邀請香港公眾訂立或要約訂立任何結構性產品的廣告、邀請或文件,均屬違法。
即使所提供的保證回報不構成該條例所指的「結構性產品」,分銷商在以這些回報或其他獎勵推銷證監會認可基金時,應留意《操守準則》第3.11段,因為這些回報或獎勵可能會被視為不應提供予投資者的贈品。(ha/da)~
阿思達克財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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