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深交易所發布保薦機構評價辦法
2023.07.24 Monday AM8:05
內地為適應全面實行註冊制改革需要,督促保薦機構強化質量意識,加快從注重「可批性」向注重「可投性」轉變,從源頭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滬深交易所聯合發布《以上市公司質量為導向的保薦機構執業質量評價實施辦法(試行)》,自7月21日發布之日起施行。該評價辦法設置一年評價過渡期,自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評價結果暫不對外發布,也不作為分類監管依據。
滬深交易所從保薦機構執業質量評價角度,進一步促進上市公司質量的提高。該試行辦法規定,將根據保薦機構評價得分,將保薦機構劃分為A、B、C三類。其中,對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一票否決」,評價年度保薦機構因發行人欺詐發行、上市三年內財務造假等重大違法行為被立案的,按「終身追責」原則,評價結果評定為C類。評價體系由上市公司質量評價、保薦業務質量評價、評價得分調整三部分構成。
其中,上市公司質量評價佔比70%,圍繞經營質量、市場表現、治理質量等三個投資者普遍關注的維度展開。保薦業務質量評價佔比30%,主要衡量保薦機構首發項目執業情況,包括項目審核結果、招股說明書披露質量、保薦機構盡職調查程序等內容。此外,評價得分調整不設權重,根據項目風險及執業風險情況等對評價得分進行調整。此外,保薦機構評價結果為C類的,滬深交易所依照有關規定加大對其保薦的首發項目審核問詢力度,加大非問題導向類現場督導比例。(ta/t)~
阿思達克財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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