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对特定无人机实施临时出口管制
2023年07月31日 星期一 上午6:05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决定对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性能指标未达到现有管制指标,但已达到下述指标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在操作人员自然视距以外能够可控飞行,最大续航时间大於等於30分钟,且最大起飞重量大於7公斤或空机重量大於4公斤,并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
包括(一)机载无线电设备功率超过国际民用无线电产品核准认证的功率限制值﹔(二)携带具有抛投功能的载荷或者自带抛投器﹔(三)携带高光谱相机,或者携带支持560纳米、650纳米、730纳米、860纳米以外波段的多光谱相机﹔(四)携带的红外相机噪声等效温差(NETD)小於40毫开尔文(mK)﹔(五)携带的激光测距定位模块符合特定要求的;(六)可支持非认证载荷。
公告自2023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临时管制的实施期限不超过两年。(d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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